桂价费字[2001]13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力度,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 O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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