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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点击量:12479 来源: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系统 发布时间:2009-5-8 17:22:43
 

 

 

房屋出租需要缴纳的税费具体如下:

1、单位出租商铺及非住宅:17.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5%、房产税12%、印花税:0.1%、防洪保安费0.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按综合征收率为:11.60(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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