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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点击量:12219 来源:广西信达友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系统 发布时间:2009-5-8 16:36: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含有歧义和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需要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特别使用限制,提示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使用,并不得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当评估结论合理性受到重大影响时,不得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执行其规定。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外币计量的,应当注明币种及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声明;(三)摘要;(四)正文;评估报告正文包括: 1.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3.评估目的;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遵循的资产评估准则; 7.评估依据; 8.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评估假设; 11.评估结论; 12.特别事项说明; 13.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4.评估报告日; 15.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附件。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特别使用限制。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并注明为满足报告使用者的何种需要。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经济状况或物理状况等。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利用外部专家的意见等。评估依据披露应当明确、清晰。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合理性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的下列主要内容:(一)现场调查的情况;(二)收集、分析、验证、整理评估资料的情况;(三)运用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分析、计算、判断的过程;(四)重要参数的选取来源和形成过程。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或数字等形式说明评估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认为需要说明的特别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完成的事项,评估报告应进行说明,通常包括:(一)产权瑕疵;(二)或有事项,包括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三)引用外部专家的意见或数据;(四)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五)委托方的特定要求;(六)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履行必要评估程序所采取的有关措施;(七)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开展的、超出评估专业范畴的工作;(八)委托方要求执行的、超出评估准则要求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范畴的工作;(九)其他事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一)评估报告只能由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二)评估报告只能服务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附件中一般包括:(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权属证明资料;(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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